新闻通讯员 李佳薇
近日,蔡甸法院永安法庭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却有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后续,作为责任承担方的物流公司,将一面绣有“司法公正护企业 优化营商新动能”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这面超越简单输赢的锦旗,无声地诉说着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切认可。
2022年,某快递加盟商物流公司的快递员邹某,在驾驶三轮车派件途中,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此住院十余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随后将邹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三个关键争议点浮出水面。首先是事故车辆的性质认定。交警部门依据技术标准,认定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然而,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此类以“电动车”名义广泛销售和使用的车辆,虽在技术参数上可能达到机动车标准,但在现实中交管部门既不要求相关驾驶人须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才可上路行驶,又不对此类车辆按机动车标准进行道路交通等方面的管理,且所有人也无法为此类车辆投保交强险。最终,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称该车为机动车,应由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
其次是用工关系的界定。物流公司辩称其与邹某仅为“承包关系”,并出示了《承包协议》。但承办法官并未仅凭合同名称下结论,而是深入审查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派单聊天记录以及雇主险投保名单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邹某对物流公司存在人身从属性。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实为雇佣关系,邹某事发时是在执行配送任务,其赔偿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这一认定,明确否定了部分行业试图通过“承揽”“承包”形式规避雇主责任的做法。
第三是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依据保单中的“赔偿项目限定”和“免赔额度”条款,主张仅赔付部分损失并设置免赔额。承办法官着重审查了这些显著限制被保险人权益、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经查,案涉保险合同采用线上方式订立,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含义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无法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知晓并认可这些内容。法院认为,便捷不能牺牲知情权,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必须充分提示,故认定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物流公司赔偿王某鉴定费2280元。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已判,责任已明。物流公司虽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却仍选择为司法公正送上锦旗。“虽然赔了钱,但法院的判决把道理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物流公司负责人表示,“雇佣关系的认定给我们敲了警钟,保险条款的审查也让我们明白了未来投保的注意事项。”
下一步,蔡甸法院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公正司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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