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张亚莉
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付,32岁的李军(化名)在与老板发生肢体冲突受轻微伤之后,竟然在8个月内去医院就诊了40多次。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小伤大治”行为作出明确司法回应:恶意扩大损失,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2024年1月,刘涛(化名)通过网络认识李军。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李军到刘涛承包的工地做电工,工费为350元/天,两天活做完后付劳务费。
随后,李军便按约来到了刘涛承包的一处施工工地处做工一天。第二天,李军继续来到该工地上工作。然而,刘涛却告知李军今天不用做工了。
李军随即要求刘涛支付2天的劳务费,遭到了刘涛的拒绝。刘涛仅同意支付1天的劳务费350元及150元交通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李军紧紧逼近刘涛,直到贴近其面部。刘涛掐住李军脖子将其推开。双方推搡过程中,李军后背倒在地面物品上。李军的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脖子左后侧皮肤受伤。同时眼镜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
受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军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李军右胫骨下段(内踝)骨挫伤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他部位不构成轻微伤。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之后8个月内,李军以腰腿疼痛为由,辗转多家医院就诊40余次。此外,李军还一纸诉状将刘涛告上了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诉请其赔偿13万余元。
根据李军提供的就诊记录,仅事故发生当月的22天时间内,以腰腿痛为由就诊12次。
在李军主张的赔偿中,配眼镜一项费用为2800元。“我们根据李军提供的发票的复印件进行了实地核实。”承办法官告诉新闻记者,核实的结果也与李军的主张存在较大出入。
“在人身损害纠纷中,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承办法官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伤情轻微,但其就医频率与伤情严重程度明显不符。检查还发现其本身存在“腰椎退行性改变”。所以,无法认定所有症状均由此次受伤引起。高频率就诊已属恶意扩大损失,违背诚信原则。
两人在拉扯中,刘涛掐住李军脖子并将其推开,致使李军倒地是李军受伤的原因。因此,刘涛应向李军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李军持续逼近刘涛,直至贴近刘涛面部的过程也有明显的挑衅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刘涛也只能推开李军,只是其用手掐住李军脖子明显失当。“可以认为李军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承办法官说。
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军的医疗费支出中的70%系因受伤所致,其余费用不认定为事故产生,由其自行承担。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刘涛应向李军赔偿1.3万多元。
责编:摄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