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定制板材“货不对板”,法院判决装饰公司“退一赔一”
2026-01-11 16:15: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陈贝

实习生 胡凯悦 李佳煊

房屋装修前,房东与装饰公司在定制家具时明确约定进口板材,到货却发现是国产货。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全屋定制合同纠纷案。

2024年3月,崔燕(化名)夫妇为家庭装修,与武汉某装饰公司约定定制全屋橱柜柜门,明确要求基材采用“进口博耐克ENF级欧松板”,总价18713元。崔燕夫妇按约定付清货款。

“然而,我们在安装时却发现了问题。”崔燕说。半年之后,家具公司生产的柜门经过装饰公司交付给崔燕夫妇。安装期间,崔燕夫妇发现板材颜色、密度与预期不符,质疑并非博耐克板材。

面对崔燕夫妇的质疑,装饰公司坚称“百分百进口”。直到家具公司的员工进入三方沟通群,出具检测报告证实案涉板材实为“国产茂友E0级欧松板”,真相才得以揭开。

原来,该装饰公司并非自行生产板材,而是向某家具公司采购案涉柜门。装饰公司向该家具公司核实博耐克板材事宜时,得知该板材用于烤漆工艺易变形。家具公司对装饰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按照崔燕夫妇的要求进行定做,他们“不敢承接”。

但装饰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崔燕夫妇,反而承诺会按约定使用博耐克板材,随后向家具公司下单采购柜门,支付货款16834元。

后续由于崔燕夫妇与装饰公司双方协商无果,夫妇俩将装饰公司诉至东西湖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8713元并给予原价三倍的赔偿。

开庭时,报告装饰公司辩称,该案案由是定作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一种,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套说辞遭到了承办法官的反对。“定制服务属消费行为。虽为定作合同关系,但全屋定制用于家庭装修,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适用前提,商家不能以‘定作’为由规避责任。”承办法官说。

同时,法庭也认为,商家明知约定板材无法供应却隐瞒实情、虚假承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若仅为履约瑕疵而无故意隐瞒,则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国产板材环保达标未影响使用,被告获利有限、主观恶意程度一般,故法院判决‘退一赔一’而非三倍赔偿。”承办法官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向原告崔燕夫妇退还货款18713元,赔偿18713元;原告崔燕夫妇向被告返还案涉柜门。

法官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遇到“货不对板”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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