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李佳薇
儿子借车时,父亲碍于情面不核实驾驶员资格,出了事故就不用担责吗?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驾驶人持过期驾照驾驶父亲车辆,撞伤了一名未成年人。
2025年2月,胡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我们当时也是急急忙忙出门去拜访亲戚。”胡军说。碰巧遇到6岁的郑晓使用儿童滑板车在小区的道路上玩耍。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儿童滑板车前部发生接触,致使郑晓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后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郑晓为十级伤残。事故导致左侧胫骨、腓骨骨折等多处损伤。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显示,胡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胡军与郑晓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胡军对郑晓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先行赔偿郑晓的医疗费、后期取钢板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共计8万余元。
交警部门经调查核实,胡军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在2014年5月5日前年审。而事发时,驾驶证的有效期已超过十年。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照逾期未换1年内,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可恢复驾驶资格;逾期1~3年为“注销可恢复”状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可恢复驾驶资格;逾期3年被注销且不可恢复的,属于“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即视为无证驾驶。
由于后续赔偿协商未果,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郑晓的法定代理人将胡军、车辆所有人胡大斌及保险公司诉至蔡甸区人民法院,要求除前期胡军已赔偿的8万余元外,三被告还需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在庭审阶段,车辆所有人胡大斌辩称不知儿子驾照过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照过期仍驾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车辆所有人胡大斌虽辩称不知儿子驾照过期,但作为父亲及车主,对车辆使用和驾驶人资格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其未妥善管理车辆,放任无证儿子使用,存在管理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应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商业三者险因无证驾驶免责,但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最终,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郑晓9.6万余元,鉴定费由胡军和胡大斌按责任比例承担。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要摒弃‘都是一家人,没必要较真’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承办法官叶沙提醒,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义务不因亲属关系而免除。无论是借用、租赁还是亲属间使用,车辆所有人都应核实驾驶人是否具备有效驾驶资格,不得将车辆交由无证、准驾不符等不适格人员驾驶。
(文内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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