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王诗琪 孔德娜
实习生 胡凯悦
武汉市民张女士(化名)遇到一件糟心事:高高兴兴给孩子办了张游泳卡,结果孩子因病被医生告知“严禁下水”,找商家退费却碰了一鼻子灰。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帮助张女士成功拿回了退款。
“办张卡吧,优惠多多!”健身馆前台热情的推销声犹在耳畔。2024年8月,张女士为让5岁的女儿学会游泳,当场支付4000元办理了一张有效期36个月的“亲子游泳卡”。
然而四个月后,张女士的女儿被确诊为中耳炎,其间病情反复发作。医生叮嘱张女士:“孩子年龄小,耳部免疫力还未完全成熟。耳道一旦进水,病情有可能加重。”此时,张女士给女儿办理的游泳卡尚未使用。
考虑到孩子的健康状况,短时间内无法学习游泳,张女士拿着诊断书,向健身馆提出退费请求。
张女士的要求被店家断然拒绝。店家拿出之前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着“不退不换”。“合同签了就不能退,这是行规!”店家建议张女士,“要么转给亲戚,要么换成健身卡。”“如果非要换不可,必须扣除30%的违约金。”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健身馆起诉至江汉区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核验了孩子的病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购买亲子卡的核心目的是陪伴女儿游泳,现女儿因中耳炎被禁止游泳,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若强制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且该卡从未使用,健身馆未提供任何服务,亦未造成运营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健身馆全额退还预付款。
承办法官介绍,张女士能拿回全款,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该条款并非鼓励随意违约,而是为真正遭遇困境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兜底,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承办法官涂冉竹解释,其一,即突发事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出现了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突发重病、政策调整等),“若是自己‘不想去了’‘工作忙了’,则不在此列。”预付式消费是“先交钱、后服务”。“若强制消费者为用不到的服务买单,或让商家在未提供服务时白拿钱,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需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若商家愿意转卡、延期或换服务,能达成一致也无需对簿公堂。
据悉,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款项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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