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社保索赔赚钱?保洁员自缴社保,离职后要求公司全额索赔3.8万,法院判了!不是缴多少就赔多少
2026-04-29 18:12: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郑琳琳 刘露

月薪3000元的保洁员刘先生(化姓)在离职后将原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3.79万元。这一数额甚至超过了他在职期间3.3万元的工资总收入。然而,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4万元的合理损失。该案中,法官发现这名劳动者此前已有两次类似诉讼经历,此番系故意选择远超实际收入的缴费基数,试图借维权牟利。

一年工资3.3万自缴社保3.79万,蹊跷基数远超月薪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刘先生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3000元,一年总收入330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先生自行通过社保流动窗口,缴纳了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3.3万余元、医疗保险费4000多元,合计3.7万元。2023年11月,刘先生因不满公司调岗安排,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将公司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一组矛盾的数据,刘先生月收入仅3000元,但其自行缴纳社保的月缴费基数却远高于此。

经核实,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刘先生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4224元到21120元不等,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6795元到7040元不等。其中,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半的时间是按照当年上限(21120元/月)顶格缴纳。

进一步查阅关联案件发现,刘先生此前已有两次类似的诉讼经历,他均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自行缴纳社保费用,事后向原用人单位索赔。

法院:维权须守诚信,不得借诉讼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因单位未参保而自行缴纳社保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在本案中,刘先生明知社保缴费政策、且有两次同类诉讼经验,仍然故意选择远超自身收入水平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存在借诉讼牟取超额利益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武汉市社保缴费标准,法院认为依据刘先生的实际月工资水平,其社保缴费基数应按下限执行,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为4077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为4224元。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缴费基数下限,支付刘先生养老保险损失9900多元、医疗保险损失4000多元,驳回其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同时需规范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材料管理,防范社保纠纷风险。若遇劳动者恶意以超高基数缴费索赔,用人单位可据实抗辩。

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的合理损失可依法主张,但不得故意以超高基数缴费、借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维权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社保“碰瓷”等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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