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刘楠
“兄弟,帮我个忙,你从平台借点钱转给我,利息我全包,再给你2万元辛苦费!”面对朋友老赵的这番话,餐馆老板老刘没能抵住诱惑,最终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老刘与老赵因常来餐馆吃饭相识,一来二去成了朋友。2025年,老赵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老刘借钱,老刘手头本不宽裕,正想拒绝,老赵却抛出了一个让他心动的方案:由老刘从网络贷款平台套取资金借给自己,所有贷款本息都由老赵承担,另外还会给老刘2万元“好处费”。
在朋友情面和2万元好处费的双重诱惑下,老刘动了心。他先后从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12万元,扣除2万元好处费后,将剩下的10万元转给了老赵。起初的半年,老赵都按时还款,老刘也顺利在平台完成还贷,一切看似都很顺利。
可好景不长,半年后老赵突然“失联”,再也没有偿还贷款。平台的逾期通知接踵而至,催收电话不分昼夜地打来。无奈之下,老刘只能自掏腰包,垫付了剩余的6万元本金。为了挽回损失,老刘将老赵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他偿还自己垫付的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老刘与老赵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老刘预先扣除的2万元“好处费”不计入本金,实际出借本金认定为10万元。结合老赵已还款项,法院最终判决老赵返还老刘剩余本金4万元。
这场官司下来,老刘不仅没赚到心心念念的2万元好处费,还因为平台贷款逾期,在个人征信上留下了不良记录。“早知道是这样,说什么也不会答应他!”老刘懊悔不已。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的合法基础是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借呗、信用卡、经营贷等金融机构资金,严禁转贷。预先扣除的“好处费”“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仅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主动提出让他人帮忙套贷的人,往往自身征信已存在问题,一旦对方违约,所有债务、催收、征信后果全由套贷人承担。
更值得警惕的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涉嫌高利转贷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套贷、转贷看似是‘帮朋友、赚小钱’的好事,实则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让自己陷入债务、催收、征信、刑事风险的多重困境。”
承办法官呼吁广大市民,坚守法律底线,量力而行、理性回应,坚决拒绝套贷转贷,切勿因碍于情面、贪图小利而追悔莫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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