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因雪灾坍塌,法院明责护企
2025-09-09 20:09: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通讯员 范嘉雯

近日,蔡甸法院审结一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明晰责任,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2022年,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武汉某花木产业基地内的商铺用于花卉经营。2024年初,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导致涉案花木大棚坍塌,商铺经营受到影响。原告认为大棚坍塌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抗辩称,其已积极采取灾后重建措施,包括协商调整商铺位置、推进大棚修复等,合同目的仍可实现。

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决定转换思路,通过迅速梳理争议焦点,围绕合同是否解除、保证金应否退还以及损失如何认定等核心问题依法开展审理。

关于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地块租赁给案外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主张灾后原告搬至园区其他大棚挂牌继续经营,双方对更换商铺位置协商一致,涉案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法院认为,花木大棚作为农业生产设施,具有可迁移性与重置可能性,被告虽未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交付原告使用,但其提供的其他商铺完全能替代受损商铺,供原告正常经营使用,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同时,原告自行退场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原告退场之日起解除。

关于保证金退还及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原告以退场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原告的损失系因灾害性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被告积极履行灾后重建义务,亦通过减免租金的方式减轻商户压力,原告将损失归责于被告不合情理;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系因被告的行为所致,故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原告退场之日起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裁判既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高度尊重,也展现出司法在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中的理性与温度。法院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认定权利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履约意识,同时充分考虑不可抗力下的经营实际,不纵容借机违约行为,鼓励企业理性协商、共担责任,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蔡甸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以精准裁判助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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