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商业街区撞伤玩耍女童,谁之过?
2025-11-09 13:00: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刁盈超 胡欢

陈先生(化姓)骑电动自行车途经开放式商业街内部道路时,由于未减速与一名在商业街里跑动的两岁女童发生碰撞。事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各执一词。经法院调解,陈先生未能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承担六成责任,家长因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四成责任。

9月2日上午,陈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途经一处开放式商业街内部道路,此处店铺众多,路人、孩子在内行动、玩耍,两岁的女童小美(化名)正在某家店铺门口玩耍,突然起身准备去另一家店铺门口,这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陈先生发生碰撞。陈先生车速过快,当时已经来不及避让了,小美被撞倒在地。事发瞬间,小美的爷爷正站在七十多米外的店铺门口,未能及时察觉孩子动向。

当日,小美出现呕吐、哭闹等症状,送医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及胫骨骨折,累计医疗费三千余元。因与陈先生协商赔偿未果,小美家人将其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事故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焦点。陈先生认为,自己在允许通行的商业街属正常行驶,女童突然冲出属无法预见;小美母亲则指出,陈先生在人员密集区域未减速避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逐一厘清双方责任。法官向陈先生释明,非机动车驾驶人需遵守安全第一的通行原则,尤其在人员密集场所,驾驶人应提前减速慢行,必要时下车推行,主动避让行人。陈先生未充分预估商业街的人流风险,既未提前减速,也未仔细观察周边是否有儿童活动,未能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向小美父母指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需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小美爷爷作为临时监护人,将两岁幼童独自留在玩耍区域,自己却站在七十多米外的店铺门口,未能实时看护孩子动向,导致孩子脱离监护、处于危险环境中,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月2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小美的监护人承担四成责任,陈先生承担六成责任。陈先生当庭支付赔偿款1.68万元。

承办法官解释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强调,车辆、行人在无交通信号道路通行时,应始终遵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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