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邱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个“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虐待案引发了公众对婚前同居关系的定性以及同居法律边界等法律问题的热议与关注。
马某某与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学历、家庭条件均优于马某某,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通过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马某某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贬损其自身价值,导致苗某丧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9日,新闻记者邀请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崔凯对“马某某虐待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崔凯认为,“马某某虐待案”主要牵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问题,二是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问题。
发布的典型案例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马某某虐待案’的法律地位。”崔凯副教授说。“马某某虐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典型案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并不具备法律渊源的地位,不能作为法院最终裁判案件的依据。
“当然,这并不说明典型案例没有实用价值。”崔凯副教授认为,相比于抽象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明显更加直观生动,能够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故而,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其实并没有突破现有规定创设出某种新的规则,两个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在立法和实践中早已存在。”
“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仅适用于反家暴
“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是有限制的。”崔凯表示,在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类似于婚前同居等特定人群相互之间可能没有上述的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但也可能会具备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他们不应该被法律所忽略。
早在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我国就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到该法规制的范围。我国刑法也已经将婚前同居关系列入虐待罪的打击范围。
同时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婚前同居关系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同居的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才可以被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刑法》中的“家庭成员”。
另一方面,这一认定也仅仅是出于反家庭暴力的考虑,属于刑事法律类的规定,并不直接影响到家暴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
精神虐待类等新型家暴方式亟待引起重视
我国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的打击惩治范围覆盖面不断扩张,以往家暴行为通常表现为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身体的暴力伤害,而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还存在精神虐待、经济控制、长期冷暴力、遗弃、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很多种形式,这些行为同样伤害性极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成为法律的打击对象。
“在本案中,被害人苗某就因为受到长期的精神虐待,最终导致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马某某认为苗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其辩护律师也作无罪辩护,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民众对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相关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崔凯副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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