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讯员 郝丽萍 匡静茹 李慧然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聚焦“离婚后妇女财产权益”这一现实议题,结合真实案例为您普法释理,帮助每一位女性在人生转折中,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丧子母亲的权利 赔偿金分割,不能少了“她”
李某(女)与陈某(男)原为夫妻,离婚后孩子由陈某抚养。2025年2月,孩子不幸意外身亡,陈某与责任方协商后获得12万元赔偿款,却未分给李某。李某遂起诉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是赔偿款的法定权利人。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父母作为子女的近亲属,均有权参与分配。考虑到陈某与孩子共同生活更紧密、处理事故付出更多,法院酌定扣除1万元合理开支后,剩余11万元由李某分得30%,陈某分得7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陈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普法小贴士】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对子女的赔偿金依法享有分割权。
2.在具体分配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与子女的亲密程度、共同生活情况、所尽抚养义务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如果一方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更紧密,可以适当多分;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其分配比例可能会相应减少。
家务劳动的价值:你的付出,法律看得见
张某某(男)与李某(女)离婚时仅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未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后张某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主张首付款和房贷均由其个人支付,李某未作物质贡献,应少分或不分。法官向双方释明:李某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与资金出资一样都是对家庭的贡献。经调解,双方协商确认房屋价值,最终达成协议: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剩余房贷由张某某自行偿还。
【普法小贴士】
1.家务劳动是有价值的,它不仅是家庭和谐运转的关键,也为另一方在外打拼提供了坚实后盾。法律通过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方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付出者的权益予以保护。
2.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单独起诉要求分割。
3.在离婚诉讼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补偿请求。这一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不能在离婚后单独起诉主张。
4.法院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负担义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离婚后妇女财产权益维权途径
当离婚后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女性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权,全程可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和支持:
1.协商沟通:与对方就赔偿款分割、财产分割等事宜先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履行时间和方式;
2.法院诉讼:协商不成的,收集相关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分割财产;
3.妇联求助: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妇联将为妇女提供维权指导、心理疏导、调解协调等帮助;
离婚后妇女财产权益的核心保障
离婚后,妇女的财产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保护:
法定继承权/分割权:作为近亲属,不因离婚丧失对子女意外死亡赔偿金、遗产的法定权利;
共同财产分割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房产、车辆、投资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依法分割,家务劳动价值被充分认可;
补偿请求权: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抚养费追偿权:离婚后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未按时支付的,针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履行支付义务。子女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曾直接抚养子女至成年的另一方有权作为原告,直接向对方主张欠付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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