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讯员 陈贝
小汪与小谭是东西湖区某初中初二年级的同班同学,两人性格活泼,热情外向,兴趣相投,平时总在一起玩耍,不仅是班里的开心果,更是彼此口中的“好兄弟”。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友谊。
2024年5月13日课间,小汪和另一同学在教室后排过道互扔纸飞机。恰巧小谭手持拖把经过,而拖把上端的塑料护件早已脱落,裸露出不锈钢管边缘。就在小汪弯腰捡纸飞机的瞬间,眼部不慎戳在拖把杆锋利的金属边缘上,当场鲜血直流。后经检查诊断,汪眼部皮肤撕脱,需接受包括整形手术在内的多次治疗。
事发后,小汪、小谭及学校三方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眼看今年两个孩子即将初三毕业,事情迟迟没有进展。无奈之下,小汪家将小谭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3万元。
东西湖法院驻区综治中心法官贾继祠受理该案后,逐帧观看事发监控视频并深入调查,发现几个关键事实:事发时并非打扫卫生时间,小谭拿拖把是为了与其他同学“切磋武艺”,而学校不仅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未及时更换损坏的卫生用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法官组织三方在区综治中心巡回法庭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细致说理,三方心悦诚服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谭妈妈当场向小汪妈妈支付了赔偿款。不久后,小汪手表里那个近一年没有闪动的头像又来电了……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摄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