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下班回家发现腿伤怀疑业主遛狗所致,法院:证据不足
2026-01-09 18:51: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张亚莉

实习生 胡凯悦 李佳煊

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保安下班回家半小时后,发现自己的右腿脚踝处有一处伤口,便怀疑是业主遛狗时所伤。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化姓)是某小区保安。2024年12月的某天傍晚,该小区业主陈女士(化名)因车辆被剐蹭,在遛狗途中携其饲养的巴哥犬进入小区监控室查看录像。

“当时我看见她带着狗进来了,就要求她把狗牵出去。”王先生说。

陈女士说,这只拴着牵引绳的小狗在室内停留不足1分钟,在王先生的要求下被带至室外拴好。陈女士则独自在室内继续查看监控约一小时。

当晚7点半,王先生下班回家,后来发现自己右脚踝有一处伤口,他怀疑是陈女士的小狗所致。

当晚9时许,王先生前往陈女士家中理论并报警。次日,王先生前往门诊部就医,并支付了2260元医疗费。因陈女士拒绝赔偿,王先生遂诉至武汉经开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其医疗费2260元。

陈女士表示,这只巴哥犬是她于2018年4月饲养至今,属于小型犬品种。

经法庭调查,陈女士饲养的小狗持有效的《养犬登记证》,且按照相关规定接种了狂犬疫苗。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衡量责任的分担,原告王先生应就动物致害的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让法院确信其伤情是由陈女士饲养的犬只造成。”承办法官陈小雯表示。法院调取案发时监控室内的监控录像,发现陈女士牵狗入监控室后,一直牵着狗绳。但是,王先生将狗驱离的动作由于发生在监控死角,监控并没有拍摄清楚。

陈小雯进一步解释,就该案而言,首先,若王先生被犬只抓伤,人体会立即感到疼痛,受害人通常会下意识地查看伤口、呼喊或当场向饲养人提出。然而,王先生在接触小狗后并无此类行为,这与常理不符。

其次,从王先生接触小狗到发现伤口,中间间隔近3小时。这段“时间空白”使得伤口的真实来源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

最后,王先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是基于其自述形成,医疗票据也未注明费用明细与本案的直接关联。伤口照片仅能证明其身体存在损伤,但无法指向特定的致害动物。

最终,武汉经开区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广大养犬人和公民在日常相处中,需恪守文明养犬规范,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邻里和谐。”承办法官陈小雯提醒,作为养犬人应履行全程管控义务。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工作区域时,即便拴有牵引绳,也需时刻留意宠物动向,避免宠物近距离接触他人,防止意外抓伤、咬伤事件发生。养犬人对宠物具有法定看管责任。

此外,公民遭遇疑似动物伤害需及时处置。若发现身体出现可疑伤口,怀疑为动物所致,应第一时间检查伤口、留存证据,并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处理,同时及时报警固定相关事实,避免因时间延误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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