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 刘阳 刘露
入住仅两天,租客张先生便发现屋内燃气灶漏气且无法点火,仔细一看生产日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爆废年限,配套天然气表也无检验合格标签。当他要求房东整改时,对方一口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房东须退还剩余租金、押金等费用。

2025年11月7日,租客张先生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天,张先生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房屋押金、首期租金及相关杂费,顺利办理了入住。
两天后的11月9日,张先生入住后发现屋内燃气灶漏气且无法正常点火。他仔细检查后看到,该燃气灶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燃气灶具8年判废年限。配套的天然气表也没有张贴任何检验合格标签。张先生认为这些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发现问题后,张先生第一时间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整改,但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没有结果。2025年11月17日,张先生向李先生发送了律师函,正式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押金等费用。李先生仍然拒绝。2026年1月12日,张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租人是否尽到了租赁物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承租人是否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其符合居住用途及安全标准,对房屋内的相关配套设施负有法定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同时赋予承租人一项特殊的法定解约权,如果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即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而本案中的燃气灶已经使用了9年,且李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合规使用。燃气灶存在漏气、无法点火等实际故障,足以认定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25年11月17日,张先生向李先生送达律师函,行使了法定解约权。法院认定,该通知到达李先生时,合同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17日解除,并判令李先生退还张先生剩余租金、押金等费用。
承办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对出租人而言,房屋租赁并非简单的房屋交付,出租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家电家具、水电气等全部配套设施均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特种设备有明确的安全使用年限,出租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及时更换超期、故障设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同时要妥善保管设施购买、检修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承租人而言,居住安全始终是第一位,切勿因担心承担违约责任、怕产生纠纷而对明显的安全隐患隐忍妥协。签订租赁合同前要仔细查验房屋及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重点核查燃气、电气设备的使用年限、安全检验标识是否齐全。租赁期间发现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与出租人沟通,并留存好沟通记录、隐患照片等证据。若出租人拒不整改,可依法行使法定解约权,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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